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索赔,归谁所有?

1998-02-01 来源:光明日报 朱 天 我有话说

据报载,近日有位消费者带孩子在某店叫了热饮,孩子在饮用时不慎烫伤。这位消费者要求商家赔偿数千元。这种情况当然易于判断。然而,有些消费行为就颇费周折了。例如许多食品、饮料往往是有期限或者保存条件的。过了期限的东西再食用当然责任不在商家,是否按照规定条件保存却往往难以判断,这就成为部分消费者同商家争论的焦点。另外,索赔有时也成为棘手的问题。商家因质量问题赔偿消费者是顺理成章的。然而,这种赔偿包含两层含义:补偿性与惩罚性。

“消费者保护法”颁布实施以来,确实给消费者提供了自我保护的法律基础,同时也提高了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。但是,这种意识的发展有时也会不自觉地走上极端,成为某些人投机取巧的手段。某些人希望利用索赔,往往是高出商品价格几倍,几十倍乃至上百倍的索赔发家治富。其实,这种索赔没有起到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。消费者需要的是补偿损失的赔偿,对不法商家的惩罚性罚款应该属于国家或社会所有,用于维护市场秩序以及社会公益事业。这样,也就不会出现上述那种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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